章女士問:
我老公因涉嫌挪用資金罪于今年 9 月初被某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作為親屬,我委托了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律師前往該地公安分局看守所看望他,想給他提供一些法律幫助。受托律師說律師有權隨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是,看守所卻以律師沒有公安機關批準會見手續為由拒絕律師會見。請問,在偵查階段律師接受家屬委托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公安機關批準嗎?
于德魁律師答復:
偵查階段執業律師接受委托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是《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賦予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可以為其提供包括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以及申請取保候審等內容的法律幫助。為正確貫徹實施刑訴法,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法工委曾于1998年1月發布了《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對于不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準,偵查機關不能以偵查過程需要保密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準。律師提出會見,偵查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盡管有上述法律規定,但多年來偵查機關出于部門利益,把安排律師會見作為其公權利行使,即使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權往往也受限于偵查機關“變相批準”的內部工作程序,這對犯罪嫌疑人基本權利的維護以及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均構成了較大影響。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10月通過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律師法》修訂案將從根本上改變這一現狀。《律師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這一法律規定從制度根本上和程序操作上明確排除了偵查機關對律師會見權利的“批準”,對犯罪嫌疑人行使基本權利給予了充分、有效的保障。
章女士老公涉案的性質并不在涉及國家秘密案件之列,作為偵查機關的公安部門及羈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均沒有律師會見的“批準”權或“變相批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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