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先生問:
我曾在某商業銀行的某縣支行開設活期儲蓄存折一本,同時辦理了該行發行的儲蓄卡并長期使用。今年初我發現卡上的40余萬元存款不翼而飛,報案后經公安機關偵破,原來是該行內部職員利用其掌握的儲戶儲蓄卡號、身份證號、手機、電話號碼等資料,通過“電話銀行”查詢系統多次試驗破解了我設定的儲蓄卡交易密碼,然后勾結行外他人復制了我的儲蓄卡,在其他地區的銀行營業網點假冒我的名義,提取了我帳上的存款。事發后,雖然公安機關把從犯罪分子處起獲的10萬元現金發還給我,但犯罪分子的行為使我遭受了30余萬元的經濟損失。公安機關建議我與銀行交涉損失賠償問題,銀行方面答復說,我的損失系銀行職員個人勾結行外人員的犯罪行為造成的,其行為后果產生的民事賠償法律責任不應由銀行承擔。銀行要求我向犯罪分子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但是,犯罪分子早已揮霍了大部分贓款,已經沒有賠償能力。請問,我有權直接向銀行提出索賠嗎?
于德魁律師答復: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財產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案犯罪行為導致的直接表面結果是歐陽先生銀行存款帳戶上的資金“不翼而飛”,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受到侵害,因此,歐陽先生可以向犯罪分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犯罪分子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對被害人負有民事賠償法律責任。但是,由于犯罪分子已經沒有賠償能力,因而選擇直接向犯罪分子索賠,會走上一條相對狹窄的司法救濟途徑。
通過分析歐陽先生描述的犯罪分子的行為特征,可以判斷本案中犯罪分子的行為已經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這個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一個復雜客體,它不僅騙取了儲戶帳戶內的貨幣存款,使儲戶財產所有權受到損害,更直接的是嚴重侵害了國家的金融憑證管理制度、危害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從這個意義上講,個別受損儲戶是不能取代國家金融機構即銀行成為唯一、單一的金融憑證詐騙罪受害人的。因此,銀行作為直接的受害人,應該向犯罪分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無論銀行是否行使這一訴權以及訴訟結果如何,均不影響儲戶依據與銀行的儲蓄存款關系,向銀行提起合同糾紛訴訟,請求銀行履行支付存款義務。依照銀行與儲戶的民事法律關系,銀行應承擔金融憑證管理責任,銀行職員內外勾結冒領儲戶存款的犯罪行為并不能免除銀行對善意儲戶的支付義務。無疑,對受損儲戶而言,選擇這一訴訟途徑是更為直接、有效的救濟方式。
儲戶因銀行職員犯罪而遭受經濟損失該向誰索賠?
時間:2016-12-27來源:中國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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