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先生問:
我在西南某地旅游時看到當地一些藏民家中小院里種植著一些罌粟,因為當地人對罌粟的藥用價值非常認同。我出于好奇,向熱情好客的當地居民要了一些種子,并學習、掌握了栽培方法,想在我家小院中也種植一些,一來可以欣賞美麗的罌粟花,二來可以用藏民的偏方為我那身患疾病的老父親減輕一些痛苦。可是有人告訴我種植罌粟犯法。請問,如果我既不擴散這些種子,也不靠它營利賺錢,只是自用,而且種植量很少,對他人、對社會都沒有任何危害,那么,我的行為違法嗎?公安人員有權干預我嗎?
于德魁律師答復:
罌粟原產小亞細亞、印度和伊朗,我國部分地區藥物種植場也有栽培。中醫以罌粟殼入藥,處方又名“御米殼”或“罌殼”,其性平味酸澀,有毒,內含嗎啡、可待因、那可汀、罌粟堿等30多種生物堿,為鎮痛、止咳、止瀉藥;也用于腎虛引起的遺精、滑精等癥。罌粟果實中有乳汁,割取干燥后就是“鴉片”,它含有10% 的嗎啡等生物堿,能解除平滑肌特別是血管平滑肌的痙攣,可緩解心絞痛、動脈栓塞等癥。但長期應用容易成癮,慢性中毒,嚴重危害身體,成為民間常說的“鴉片鬼”,嚴重的還會因呼吸困難而喪命。
罌粟作為毒品原植物在我國被嚴加控制,除藥用及科研外,一律禁植。
依照我國《刑法》第351條的規定,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一律強制鏟除,種植罌粟500株以上的,即可構成刑事犯罪。
未達到“500株”刑事起線標準,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蔣先生從西南某地帶回罌粟種子并少量自種自用的做法已經違反了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其種植量雖然未達到刑事處罰的臨界點,但有可能受到警方的行政處罰,被強制鏟除。為了自己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請蔣先生審慎對待自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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